(2017)京执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石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执复4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立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董事长。第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运龙审 判 员 禹明逸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