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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寿山与陈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山,陈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942号原告:王寿山,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苏珍,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王寿山与被告陈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寿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寿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寿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王寿山负担。审判员  陈祥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