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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x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的红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通过本市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津滨大道交通临时检查站时,拒不配合民警检查,驾车闯卡,并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穆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穆某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穆某右小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就诊医院做出的其左手损伤的医学诊断属轻微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鉴定人张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毫克/100毫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嘉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双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