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保言、周德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保言,周德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87号申请人何保言,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周德确,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德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