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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30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季某,男,汉族,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