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支行,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瑞敏被执行人:李红超,男,1975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田巧玲,女,1978年8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78年5月10生。被执行人:王瑞娟,女,1979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超、田巧玲、李红伟、王瑞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