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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财保14号申请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宾,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宾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1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宾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1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