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梁美源、吴荣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梁美源,吴荣可,黄北海,梁带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1A001-1A005、1A013、1A015、1A017、1A019、1A021、1A023、1A025、1A027、1A029-1A086、2A(A1轴-A8轴交AA轴-AB轴、A2轴-A8轴交AA轴-AC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黄海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军、刘光通,均是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美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吴荣可,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北海,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带喜,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诉被告梁美源、吴荣可、黄北海、梁带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接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逾期没有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雪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