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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凤英与邓世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凤英,邓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兰凤英,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邓世华,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凤英与被执行人邓世华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随即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世华仅有一套住房,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对该套住房不进行司法处置。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17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