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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87号逢胜大厦3001号。法定代表人:冯绵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燕,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利众主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贵州路38号逢时大厦0901号。法定代表人:陈培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利众主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307号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逢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案件关键事实未予查实,导致判决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强行收回涉案楼房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装修方案及时进行回复,附条件同意装修方案,致使被申请人未能使用11层至顶层、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是错误的;3、二审判决对房屋损坏、物品被盗等关键事实未查清,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判决以减半标准计收租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按现状出租,租金标准也是按照该现状达成的,无论11层以上是否投入使用,均不影响租金标准;2、即便最终装修改造11至25层完成,也会花费相当长一段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示申请人同意装修方案则立即支付未付租金,亦表明被申请人同意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3、原审判决减半收取租金缺乏客观、合法的参考依据,租金明显过低,违反公平原则;4、本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减少租金的任何法定情形。(三)原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请人未拖欠租金构成违约,申请人主张支付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即便申请人未给被申请人合理腾退时间,也是发生在被申请人违约之后,因此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四)二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要求返还押金错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被申请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已付押金不予退还。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根据双方签订的《逢时嘉年华项目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租赁范围是包括11层至顶层在内的整栋楼房。虽然合同约定利众公司对11楼以上装修时应经过逢时公司书面同意,但逢时公司在书面答复利众公司装修方案时,又另外对利众公司附加提出需在“1、一次性的交纳两年的场地租赁费用合计人民币800万元;2、增加质保金人民币400万元,场地租赁费用按照合同执行;3、维持现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场地租赁费用”三个方案中进行选择。逢时公司该答复意思表示实为:如利众公司同意方案1、2,则可装修,如不同意,则不可装修使用11楼以上租赁物。本院认为,逢时公司附条件同意利众公司装修的答复,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利众公司装修的相关约定,致使利众公司无法实现使用包括11层至顶层在内的整栋楼房的合同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逢时公司构成违约是正确的,故原审支持利众公司主张租金自2015年4月1日起应减半收取,并无不当。(二)本案承租人利众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而申请人逢时公司不当答复利众公司的装修请求且擅自强行收回租赁物亦构成违约,双方因此都有损失。一、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本诉和反诉中相互请求支付违约金均予以驳回,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损失,公平合理。另外,由于本案不属于承租人单方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没收承租人押金的情形,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原审判决由逢时公司返还押金给利众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逢时公司主张由利众公司按原状返还租赁物的主张,因逢时公司在发生纠纷后自己强行将租赁物收回,客观上已不存在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因此对其主张的原审未查物品被盗、房屋受损等事实,已不存在查明认定的可能。综上,逢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覃 龙审判员 蔡向荣审判员 冼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