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陆善鑫与欧玉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鑫,欧玉良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856号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欧玉良,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原告陆善鑫与被告欧玉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善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