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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存华、朱长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瑞金市壬田镇柏坑村委会,钟卫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存华,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长寿,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春生,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壬田镇柏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小生,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钟卫源,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再审申请人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因与被申请人瑞金市壬田镇柏坑村委会、原审第三人钟卫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1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立案、审判程序上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和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明文规定,如一审法院在立案时明知申请人以村民推荐的代表进行诉讼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却告知申请人以本人的名义起诉立案就是违法行为。而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以一人单独主持开庭,二名裁定书上署名的人民陪审员并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明显违反了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审理本案作出的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从本案事实上看,对被申请人无法无天,无视村民的切身利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严重侵害村民切身利益的山林承包合同行为,柏坑村每个村民都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侵权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瑞金市壬田镇柏坑村村民人数众多,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不能代表全体村民,原审裁定驳回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的起诉并无不当。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存华、朱长寿、钟春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审 判 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