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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望香与杨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望香,杨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汪望香,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下岗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杨白云,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下岗职工,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汪望香与被执行人杨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白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