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望香与杨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望香,杨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汪望香,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下岗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杨白云,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下岗职工,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汪望香与被执行人杨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白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