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雅君与田晓伟、朱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雅君,田晓伟,朱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904号原告:马雅君,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晓伟,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朱吉祥,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雅君与被告田晓伟、朱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雅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25元,由原告马雅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铁鹰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人民陪审员 段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雯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