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姚智宇与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智宇,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姚智宇,女,1975年10月8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创新路668号2层。法定代表人柳天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智宇与被执行人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姚智宇于2016年12月19日依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79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我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长春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存款;车辆查询显示仅有2008年登记的车牌号为吉AUP0**的红旗牌轿车及2007年登记的车牌号为吉A059**的轩逸牌轿车两辆,因被执行人长期未经营,已不能实际控制。2017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姚智宇,申请执行人姚智宇认可财产查询结果,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长春国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7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营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