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军勇、元拴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军勇,元拴江,吴海强,ZHANGKENT,广州億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军勇,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元拴江,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吴海强,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ZHANGKENT,男,1955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广州億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北广氮中路20号9房。法定代表人:刘军勇。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军勇、元拴江、吴海强、广州億诚贸易有限公司、ZHANGKENT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8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军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299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李文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