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与白音那木拉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白音那木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住所科尔沁右翼前旗新址。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包宝林,科尔沁右翼前旗草原监理站站长。被执行人白音那木拉,男,1982年8月17日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农牧(草原)罚〔2016〕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以白音那木拉已缴纳了部分罚款、不再耕种所开垦的土地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赵金辉审判员 李宝德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