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民初222号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垒升,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龙区。法定代表人:赵行。被告: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史便。被告史便,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处。法定代表人:史便。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平顶山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便、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