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龙云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龙云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607号原告: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超丁村。法定代表人:吴文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龙云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32号5幢。法定代表人:沈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龙云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1元,由原告杭州余杭顺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书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