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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503号之一原告: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4号1901室。法定代表人:寿均裕,总经理。被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南。法定代表人:李国玲,总经理。原告天津中祥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向其支付了500000元,但称该款项系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合作关系,原告依据该法律关系向其支付的费用。因双方之间就合作关系产生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建杰审 判 员  冯云芳人民陪审员  刘虎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