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元焕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元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艳,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元焕,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市中卫医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济市中卫医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济市中卫医证保决【2016】文号001号所登记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济市中卫医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执行人,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下列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济市中卫医证保决【2016】文号001号所登记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且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催告,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济市中卫医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项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罚款处罚内容,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予会审 判 员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姬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