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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某1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赵朋,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贾丽丽,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郭俐、代理检察员陈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朋及其辩护人贾丽丽、刘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丽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本案审理期限依法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朋于2016年6月26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出租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2发生口角,遂用拳头猛击张某2头面部,致张倒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赵朋于2016年6月2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朋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赵朋的辩护人认为,赵朋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后果是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朋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本案因民事纠纷等原因引发,属激情犯罪;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赵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对赵朋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朋与被害人张某2(男,殁年50岁)在北京市大兴区与崔某1等人一起就餐、饮酒。后赵朋与张某2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吵,进而互相对骂、推搡,过程中赵朋打到张某2。张某2即从院里拿起一空铁桶砸向赵朋,赵朋则拿起一根台球杆欲殴打张某2,因被在场的其他人拦阻,铁桶和台球杆均未伤及对方,二人继续互相谩骂。后赵朋跑到张某2跟前,用右拳击打张某2头面部一拳,致张某2倒地且头部着地并流血,张某2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救治。赵朋得知张某2伤情后,于2016年6月27日3时许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殴打张某2的事实。案发后,赵朋之妻丁某先后向张某2的亲属给付医疗款人民币四万余元。张某2于2016年7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2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闵某证言:2016年6月26日21时许,我跟张某2、崔某1、赵朋、崔某2在我们食堂吃晚饭,吃饭喝酒的时候赵朋跟张某2因为经济纠纷吵了两句嘴。饭后我们就回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北辛庄村暂住地,张某2的司机要来接张某2。在暂住地,张某2和赵朋还在吵架,互相骂对方,然后两人就打起来。赵朋跟张某2互相用脚踹对方,用拳头打对方,后被我和其他人拉开。张某2到院子里拿了一个装涂料的白色铁皮空桶扔向赵朋,没砸着。暂住地有台球桌和台球杆,赵朋就拿起台球杆去打张某2,没打到张某2,就被劝开了,但是两人还在互相骂对方。这时候张某2的司机已经在院里等他了,我就送他去车里面。在走到张某2车门的时候,张某2还在冲赵朋骂,想要去跟赵朋打架。这时赵朋就跑过来。张某2上前要继续打,赵朋直接用右手打了张某2面部一拳,张某2就直接躺在水泥地上。张某2躺在地上之后就开始打呼噜,不动了。崔某1和其他几个人要去把张某2扶起来时,发现张某2脑袋后面的地上有血,以为是后脑勺磕破流血了。后来就把张某2送医院了,我听别人说是耳朵里流血了。现场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其他人都是在拉架。张某2的伤是赵朋打张某2面部一拳后,张某2脑袋后边着地,倒在水泥地上,然后脑袋流血了。2.证人崔某1证言:2016年6月26日21时许,我跟赵朋、张某2、闵某、崔某2吃完饭回到北京市大兴区崔某2的暂住地,当时我们都喝了酒,在回暂住地的路上,赵朋和张某2因为包活的事发生争吵,我们在旁边劝他们。张某2的司机一会过来接他。张某2和赵朋还是在争吵,吵了得有十多分钟。不知道因为什么,张某2就和赵朋骂了起来,两人用手互相推对方,用拳头击打对方身体,用脚互相瞎踹。我和闵某、崔某2就拉着双方不让它们打架,就拉开了。但是赵朋和张某2还在相互骂着。这时候张某2的司机来了,我们就劝张某2先回去。张某2走到院子里,赵朋就跑到张某2前面用右手打了张某2面部一拳,张某2直接倒在地上不动,头部流血,开始像是在打呼噜,然后我们就赶紧将张某2抬上车送医院了。赵朋与张某2吵得厉害时,赵朋先打了张某2胸部一拳,张某2就从院子里捡起一个白色的铁皮桶,往赵朋身上扔,没砸到赵朋。赵朋打张某2面部一拳后,张某2后脑着地倒在水泥地上,然后后脑流血了,耳朵不知道怎么流的血。赵朋先动的手。3.证人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20时许,我跟赵朋、张某2、闵某、崔某2在北京市大兴区出租房食堂吃饭。吃完饭我看赵朋、张某2、崔某2、闵某他们还在喝酒,我就先回屋子休息去了。过了一会,我听见屋子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吵了有好几分钟。我就从床上起来到屋子外面,看见赵朋和张某2在吵架。我站在旁边劝架。赵朋说张某2欠钱不还钱,张某2就骂赵朋。然后两人就互相推了对方胸部一下。张某2随手从旁边地上捡起一个白色的空铁桶往赵朋身上扔去,没砸着。赵朋就随手拿了一根台球杆要去打张某2,被我和旁边的人制止了。两个人就被劝开了。劝开后,张某2就站在接他车的边上,嘴里还在不停的骂赵朋,特别难听。赵朋急了,就冲过去用拳头打了张某2左侧面部一下,张某2直接摔倒在地上不动了,脑袋流血了,我们就赶紧将张某2抬上车送去医院了。现场就赵朋跟张某2打架了,没有其他人参与。我开车和崔某2把张某2送去医院的,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张某2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偶尔打呼噜,直至送到医院。张某2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好像是说了一两句话,也听不清楚。经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许某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赵朋)就是在大兴区对张某2进行殴打的人。4.证人李某(张某2司机)证言:2016年6月26日20时许,张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我21时左右到张某2所说的地点。我到现场时,发现有个陌生男人在和张某2吵架。我就过去劝架,让他们有事明天再说,但是张某2和这个陌生男子都不听劝,两个人面对面争吵,并且对方这个陌生男子用手打了张某2脸一下,张某2就随手捡起身旁的白色空铁桶砸陌生男子,但没砸着。这个陌生男子就进院子,后来陌生男子手里拿着一根棍子出来,要打张某2,但是被我和旁边的其他人给拉开了,棍子也被旁边的人拿走了,就没打到张某2。我就拽着张某2上车,再一转身发现张某2躺在地上了,张某2旁边站着陌生男子和其他几个人。我看见张某2脑袋流血了,后来被别人送医院去了。5.证人崔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20时许,我跟张某2、崔某1、赵朋、许某在我们食堂吃的晚饭,喝了点啤酒。吃完饭我们从食堂去住的房间,我去了趟厕所,回来的时候就看见张某2仰面躺在地上,听见张某2在打呼噜,不动了,张某2脑袋后面的地上有血,然后就送医院了。当时现场有我、崔某1、赵朋、张某2、张某2的司机、许某。我和许某把张某2送到医院的,在送医院的过程中没有人对张某2实施殴打,张某2在途中说了几句话,听不清楚,然后就一直打呼噜,后处于昏迷状态,送到医院后就开始做检查了。赵朋发微信问情况,后来他说他在医院门口,他看见张某2家属在,没敢进去,他还说明天给我打一万块钱,让我给对方看病用。他当时不敢露面,再去想办法筹钱。发完微信后,大概2点多,我和许某从医院出来,在门口找到赵朋,他一直在那等着。他说如果真要出了事,就一定要去派出所自首。然后我们陪他回家换了身衣服,途中他把银行卡给了我,还把欠他钱的人名单给我,让我给张某2看病用,后就去派出所自首。我给了张某2家属一共一万块钱,其中八千多元钱是从赵朋给我的银行卡里取的。我发现张某2倒地后,赵朋空手站在边上,还说把张某2赶紧送医院。经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崔某2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男子(赵朋)就是在北京市大兴区对张某2进行殴打的人。6.证人孙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急救医生)证言:2016年6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张某2到医院就诊时,意识不清,可呻吟,激击可以定位。当时是颅内出血,右枕部皮肤擦伤,颅骨呈线性骨折。张某2的颅骨在手术前没有缺失,手术中将额颞顶骨去除,被咬骨铅咬掉,作为医疗垃圾废弃了。张某2所穿的衣服被钳掉扔了。7.证人丁某(赵朋之妻)证言:我记得是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张某2在张家口做工程。通过别人介绍,赵朋去给他做工程,负责地面施工,因为生意关系就认识了,之前他们之间是否认识我不清楚。赵朋和张某2之间一直没什么矛盾。到2015年年底的时候,活干完了,该结账了,但是有15000元的账款张某2没有给赵朋结清,赵朋说张某2的儿子还给他打了一张欠条,但是这张欠条我实在找不到了。因为这个工程是张某2的工程,他的儿子只负责帮他看着工地,所以后来一直是赵朋找张某2要欠款。出事之前,赵朋从来没跟我提过,只是说张某2欠他15000元钱,我还从家里找出来一张赵朋自己写的账单。2016年6月26日晚上8点多,我给赵朋发微信,他也没回,一直到晚上10点多,赵朋给我打电话,说他把张某2给打了。两人因为欠钱的事骂得很厉害,他就急了,打张某2的脸了,打成什么样也没说。我问他在哪,他说在医院。后来我跟他说明天过去看看,把问题解决一下,他也同意了,他还说赶快准备点钱给张某2看病用,到凌晨2点多的时候,他给我发微信,告诉我别过来了,他去自首了,后来再没联系过。出事之后我就赶来北京了,陆续给张某2的家属4万多块钱,有的是给的现金,有的是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张某3的银行卡里,其中有2万元钱,对方家属给我打了收条,剩下的钱都是转账的,没有给我打收条。出事之后,我听别人说,出事之前半个月左右,他看见张某2脸上有伤疤,问他怎么了,张某2说他出车祸撞车了。8.证人张某3(张某2之子)证言:2016年6月26日20时许,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被人打了,然后我直接去的医院,在医院的时候我知道打我父亲的人是赵朋。我之前认识赵朋。我父亲和赵朋之间没有矛盾。我印象里我父亲不欠赵朋工程款。我没给赵朋打过欠条,我印象里都结清了。我父亲出事那天我在医院没有看见赵朋。赵朋家属给我父亲垫付医药费了,一共3、4万块钱,具体多少我也说不好。我曾经给他家属打过一次2万元的条,是给的我2万元现金,后来他家属通过手机给我银行卡里转过好几笔钱,大约也有2万多,总共是4万多元。出事之前我父亲出交通事故的事我知道,是在案发前10多天,我父亲在六环上开的宝马车被别人追尾了,具体地点也没跟我说,也不知道交警出没出现场。我父亲出交通事故的事我也是听家里人说的,听他们说没啥事,我也没在意。我不清楚我父亲伤的怎么样,去医院看伤没有,后来我回去见到我父亲的时候,也没注意他哪里有伤。9.证人刘某证言:在2015年11月份左右,赵朋从张某2手里接了一个装修地面的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北省张家口那边,赵朋联系到我和另外几个工人,施工面积大概有两万多平方米,工期一个多月。工程结束后,我找赵朋结算工程款,赵朋对我讲,张某2没给他结账,还说张某2给他打了欠条。我说那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与我们干活的工人没有关系,你不能拖欠我们工人的工资。之后赵朋就给我们干活的工人结算了全部工资,所以我了解到张某2欠赵朋的工钱这件事。张某2欠赵朋钱的具体数额我没有问,赵朋也没有对我讲过。赵朋对我讲张某2给他写了欠条,但是我没有见到那张欠条,我只是听赵朋说的。我只是干具体活挣钱,他俩的关系怎么样我不清楚,张某2这个人我从来没有见过。张某2欠赵朋工程款这件事其他人知道不知道我不清楚,赵朋亲口跟我讲,所以我清楚,干活的那几个工人都是我找来的,最后赵朋将工人们的工资全部交给我,我又给他们分发下去。10.视听资料、观看录像的工作说明证明:案发现场台球厅内赵朋与张某2发生争吵,用手互相指对方,并离开台球厅;后赵朋被他人从外面拉进台球厅,赵朋即从台球桌上拿起一根台球杆,并摆出向前殴打他人的姿态,同时从外面飞进一个白色铁桶;在场的其他人将赵朋手持的台球杆夺下,并将赵朋连续向后推;张某2进入台球厅并用手指着赵朋,连续向前移动;后赵朋亦用手指着张某2并向前移动;因在场的其他人劝阻,二人未发生肢体接触;后在场的人均离开台球厅。经观看人崔某2、许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14时15分、14时25分,对赵朋故意伤害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进行观看,指出视频中,2016年6月26日20时50分23秒,出现在画面中的,上穿黑色T恤,下穿黑色短裤,脚穿黑色休闲鞋的,并于50分27秒拿台球杆的就是赵朋。20时50分47秒,出现在画面中的,上穿灰色带格T恤,下穿黄色裤子,脚穿棕色皮鞋及20时52分,画面中倒地的人是张某2。11.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6日22时25分,张某3报警称赵朋将张某2打伤,在开发区同仁医院救治。2016年6月27日3时许,赵朋来到派出所投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赵朋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现场位于大兴区崔某1出租房内。崔某1出租房自成一院,院门朝西,为双扇内开铁门,门完好。进门是院,院北侧是办公楼,东侧是办公室、车库。进门见院内西侧靠北是种植的蔬菜、水果等物,东侧地面停放车辆,地面上可见部分积水,其他未见异常。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赵朋均无异议。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的住院病案等病例材料证明:被害人张某2被打伤头部后摔倒,伤后意识不清,右耳及双鼻流血,伴呕吐。送卫生所诊治,为进一步治疗于2016年6月27日00时59分进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治疗。入院可见头部右枕部擦伤,浅昏迷。查CT可见:“双侧额叶和颞叶脑挫裂伤,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骨折部位硬膜外血肿形成,右侧颞骨鳞部、岩部和鼓部骨折,中耳腔和乳突蜂房积血积液”,后昏迷加重。确定诊断:急性颅脑内开放性损伤(重型)、创伤性脑疝(双侧)、创伤性脑内血肿(颞,右侧)、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额颞,双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额颞、双侧)、创伤性硬膜外出血(颞,右侧)、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颞骨,右侧)、颅底骨折、糖尿病、胆囊息肉。后于2016年6月27日2时实施手术,4时手术完毕,7月8日9时1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疝。14.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张某2枕部右侧检见片状头皮擦挫伤,左口角外侧检见皮肤擦伤后结痂,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局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参照病例资料记载,死者张某2脑组织肿胀,双侧额叶、双侧颞叶均检见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双侧颞叶均检见脑组织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手术治疗,根据其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张某2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张某2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某2是张某3的生物学父亲。16.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工作说明:2016年6月26日21时许,张某2与赵朋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头部被殴打受伤,经医院救治,2016年7月8日张某2死亡。参照病例记载,张某2于2016年6月27日行手术治疗,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其右侧颞骨缺如,硬脑膜破损,脑组织自右颞部疝出,脑组织肿胀、软化,难以认定张某2双侧颞叶硬膜下血肿的具体原因。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案情,难以认定案发前十日左右张某2遭遇车祸与张某2尸体上损伤情况具有因果关系。17.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工作说明:案发后,民警让张某2之妻王素荣、张某2之子张某3到派出所,并在派出所内提取二人血样,送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1日将血样送至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8.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朋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逮捕。1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朋的身份情况。20.户籍材料、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证明被害人张某2的身份及死亡、火化的情况。21.被告人赵朋供述及亲笔供词:我跟着张某2干活,他揽活我带工人来干,完事他给我结工资。他从去年9月份就没给我结过工资,总共差我15000元钱,之前因为这事总给他打电话催要,他总找借口拖着不给我。2016年6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我回到大兴区,见到张某2来找我们这帮朋友玩,晚上我跟张某2、崔某1、崔某2、闵某一起吃的晚饭,喝了点酒;张某2中午已喝过酒。吃完饭我们就走着回北辛庄村崔某2的住处。期间张某2跟我提欠我工资的事,说什么我之前干的工程因为下雨停工,工人工资应该由我承担一部分,要从我工资里扣一部分。我一听就生气了,拖我这么长时间工资不给,还要扣我钱。我俩就因为这事吵起来了,在崔某2家院门口互相骂对方,然后用手互相推对方,我就用手打了张某2一巴掌,这巴掌从肩膀扫到张某2的脸上,张某2就随手捡起院子里的白色空铁桶砸我,但没砸着我。我到屋里拿了一根台球杆,但没打他,我站在屋子里面。张某2在院子里就骂我,我也骂他,他骂我骂的特别难听。我就从屋里面出来跑到张某2面前用右手打了张某2左脸一拳,张某2就向后躺倒在水泥地上,崔某1他们就看见张某2脑袋流血了,就把他送医院去了。崔某2打电话跟我说张某2伤势比较严重,我就马上去了亦庄同仁医院。我到的时候,张某2的老婆、儿子、女婿、侄子都在医院。我就没和他们见面,怕发生冲突,激化矛盾。我在医院等了两个小时左右就让许某、崔某2开车拉着我去自首。在自首的路上我先回了趟我的暂住地,也在大兴区长子营镇北辛庄村。我把我的银行卡和密码、债务,都给了崔某2,让他帮我取钱、要钱,先给张某2看病,然后我就去大兴区长子营镇派出所自首。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给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赵朋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赵朋从宽处罚。该事实有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核属实并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朋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后果是过失,赵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赵朋与被害人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持械打斗,虽被在场人员劝阻,但二人的持械打斗行为均已表现出欲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而不是一般的殴打等轻微暴力行为。赵朋在被他人劝阻后,仍跑向被害人并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这一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倒地且头部着地并流血,显见其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赵朋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所提赵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互殴,已被他人劝阻后,系被告人赵朋主动向前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倒地且头部着地,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朋不能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朋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等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朋构成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赵朋系初犯,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等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克河审 判 员  王志东人民陪审员  柏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