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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英华、赵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华,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3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华,女,193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英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43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