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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周兰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周兰英,郑上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南市水利局办公室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法定代表人:范红军,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兰英,女,193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上兵,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兰英、郑上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其与周兰英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振云审判员  谢 磊审判员  沈伟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