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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常文和与谭浩蒙、谭劲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和,谭浩蒙,谭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55号申请执行人常文和,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谭浩蒙,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谭劲松,男,汉族,住址同谭浩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文和与被执行人谭浩蒙、谭劲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就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8357.00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谭劲松名下的银行工资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常文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本院经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