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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李忠萍、赵兴民、李玙璟、程邦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异13号案外人覃卓云,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住所地:住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负责人钟鹏。被执行人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82号1层。法定代表人赵兴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成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院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李忠萍、赵兴民、李玙璟、程邦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覃卓云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5月27日,覃卓云申请撤回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覃卓云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黄 晖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广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