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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兵泽、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泽,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兵泽,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园。法定代表人:吴庆龙,总经理。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1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13000元及执行费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