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4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寇海军与刘润兵、李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海军,刘润兵,李小丽,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918号原告:寇海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昭军,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千,内蒙古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润兵,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李小丽,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寇海军与被告刘润兵、被告李小丽、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从2012年11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润兵挂靠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蒙秀国际汽修物流商贸城项目开发和建设。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该项目,约定月利率4%,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刘润兵、被告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要求其还款,但三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状中没有提供被告刘润兵、被告李丽的身份证号码,以及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原告寇海军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被告刘润兵、被告李丽的户籍信息及居住信息;未提供被告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信息,原告提供的信息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能确定本案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寇海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满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