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颜昌锋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恢132号颜昌锋、李镇琼、赖纯健: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昌锋与被执行人李镇琼、赖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镇琼、赖纯健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当面偿还了现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当面偿还现金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李镇琼、赖纯健已自动履行完毕双方于2015年6月14日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并于2017年5月11日自动缴交了本案执行费80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颜昌锋同意本案全部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桂0503执恢132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