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雨欣与李胜春、王磊、邓宇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雨欣,李胜春,王磊,邓宇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51号原告:田雨欣,女,201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承德(田雨欣之父)。被告:李胜春,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磊,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宇浩,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友文。原告田雨欣与被告李胜春、王磊、邓宇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田雨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雨欣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雨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雨欣负担。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