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中华、朱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中华,朱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347号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长安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诚,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华,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朱冬,女,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华、朱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40元,减半收取16070元,由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