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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兴强与麻发茂杨喜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强,麻发茂,杨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487号申请人张兴强,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被执行人麻发茂,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被执行人杨喜娃,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麻发茂、杨喜娃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兴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3月14前所欠利息800元,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75元,案件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