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8执3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继光申请执行周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光,周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8执3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继光,男,1965年2月13日生,彝族,永平县水务局职工,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周玉军,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继光申请执行周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周玉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杨继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玉军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杨继光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未果,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周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随后冻结其银行账户。2017年5月27日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强制扣划案款1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