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4612号原告: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择,被告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秀,原告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铝窗)诉被告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河铝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辰公司给付货款及安装费320,000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的利息损失4287.12元;2、诉讼费由华辰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黄河铝窗变更利息损失4287.12元的诉讼请求为25,938元。事实和理由:黄河铝窗依双方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定作安装合同的约定,为华辰公司定作并安装了总计价值320,000元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完工后,经多次催要,华辰公司却分文未付。华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黄河铝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华辰公司辩称,黄河铝窗并未依约完成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作成果,其无权主张华辰公司先行给付铝合金门窗款及安装费。依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款及安装费的给付需经安装完毕进行验收,之后双方予以结算,依结算价华辰公司方能向黄河铝窗支付总价的30%。余款分三次付清。由于案涉铝合金门窗尚未完全安装完毕,故黄河铝窗不能主张华辰公司给付货款及安装费,且双方并未约定迟延付款应付利息,故其亦无理由主张利息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黄河铝窗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提交且无异议的证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确认的双方间存在定作安装法律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黄河铝窗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律师函、通知及证明。该组证据主要内容:除案涉华辰大厦装修工程中已完工的其他工程内容外,该报告载明案涉华辰大厦铝合金门窗安装面积为542.18平方米,该工程预算价每平方米300.12元,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每平方米531.57元,总造价288,205.82元。华辰公司将案涉华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甘肃泛亚广电文化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华辰公司以律师函形式致函泛亚公司解除合同。华辰公司向黄河铝窗以函件形式承诺案涉铝合金门窗造价每平方米按531.57元计算。黄河铝窗以该组证据拟证明其完成的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程造价,且华辰公司同意按该造价计付工程款,案涉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未完全竣工验收的责任在华辰公司。华辰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鉴定报告和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认为黄河铝窗未完成安装工作成果的责任在其自身,与其司无关。华辰公司未向黄河铝窗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款。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鉴定报告及律师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双方没有异议,可以确认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该二份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黄河铝窗已完工作成果的数量及造成铝合金门窗尚未安装完毕的原因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华辰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黄河铝窗出具的答复函因该证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存在”黑压红”的问题,该复函的形成系先在空白纸章上盖印,后打印内容,此种情形有违常理,在华辰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且黄河铝窗再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华辰公司提交的案涉华辰大厦的照片,拟证明黄河铝窗未完成工作成果。黄河铝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认为该组照片并无法直接证明工程完成的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院待证事实黄河铝窗是否全面适当完成案涉安装工程合同义务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9日,黄河铝窗与华辰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1份。双方约定:由黄河铝窗完成华辰公司对华辰大厦装修改造项目中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包干单价为440元。包干价含半成品材料费、成品制造、安装、运费、材料场内外的运输、验收费、税金、材料检验费、玻璃洁净、保险及风险等一切措施费、利润等。材质要求采用山东金象55断桥隔热系列,主材壁厚不低于1.4㎜。玻璃全部采用5+9A+5钢化白玻。每套窗户必须有制作厂家铝合金商标标识,颜色为双面香槟2#。窗户所有螺丝必须采用铝合金配套螺丝。安装完毕后,窗户表面不允许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他污垢,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表面平整,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的缺陷。质保期自交工验收后1年。付款方式华辰公司不预先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待双方确认结算并收到竣工资料后,华辰公司向黄河铝窗支付结算总价的30%,剩余款项在3个月内分别按30%、20%、15%支付三次,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年内无息返还。黄河铝窗需开具合格的发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该合同成立后,黄河铝窗进场施工,测量了拟安装的华辰大厦窗户的实际尺寸,生产加工运至施工现场予以安装。2014年8月,因华辰公司与给其进行装修改造的泛亚公司存在争议,致黄河铝窗未能全部完成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工程,黄河铝窗遂停工撤场。之后,双方未进行已完工程的验收,也未进行工程量的测量确认,从而未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确认。2015年4月17日,甘肃天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得公司)接受本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785号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对案涉华辰大厦装修改造项目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同年6月3日,天得公司作出甘天工咨字第[2015]第010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1份,鉴定报告结论中涉及本案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量为542.18平方米。该报告载明此部分工程预算价每平方米300.12元,指导价或市场价为531.57元。依指导价标准计算已完铝合金门窗总计造价为288,205.82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黄河铝窗是否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华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履行迟延,当否支付工程款及赔偿利息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黄河铝窗自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力施工已完成大部分安装工作成果的行为双方没有争议,造成黄河铝窗未完成收尾工程的原因确与案外人泛亚公司对华辰大厦装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在工序上有关联,因本案所涉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工程属华辰大厦装修改造项目的一部分。从华辰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分析,自2014年8月华辰公司与泛亚公司发生纠纷后,黄河铝窗无法继续完成收尾工程并非其怠工不予完成。故黄河铝窗未全面、适当完成安装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事实虽客观存在,但责任不在黄河铝窗。尽管华辰公司陈述事出有因,但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就本案所涉工程未完工的责任应由华辰公司承担。本案中,虽华辰公司与泛亚公司存在纠纷,但该纠纷的发生在客观上并不妨碍其与黄河铝窗对已完工程量的测量和确认;从案涉工程的状况来看,上述纠纷亦不影响对已完工程质量的验收,但华辰公司以此为由拖延对工程量的确认及对工程的质量验收,从而导致黄河铝窗未取得分文工程款,故华辰公司构成违约。现依据天得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测量的铝合金门窗已完工程量为542.18平方米,以双方约定的每平方米440元计算,案涉工程总价应为238559元。依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综合考量本案发生的华辰公司与泛亚公司存在纠纷之因素,本院酌定华辰公司支付黄河铝窗工程款238559元的95%即226631元,余款待双方验收后再行支付,华辰公司因迟延确认工程量从而造成黄河铝窗收取工程款的迟延而客观上存在损失,故本院对该部分损失酌定为226,631元×2.1?×531天(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25,272元。关于黄河铝窗主张以每平方米按指导价或市场价为531.57元计算工程款的请求,因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每平方米造价并未变更,黄河铝窗提交的回复函不具备证据的证明资格,依前文所述之理本院不予采信。天得公司所作鉴定结论中计算此部分工程造价时,未考虑华辰公司与黄河铝窗之间有效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故本院对该造价数额不予采纳。黄河铝窗未获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黄河铝窗未完成全部工作成果与案外人泛亚公司的履行行为有关,对此,华辰公司未履行施工中的协助义务,故黄河铝窗不承担责任。华辰公司在黄河铝窗已对大部分工作成果完工的情况下,迟延确认工程量的行为旨在迟延支付工程款,故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给付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6,631元、赔偿利息损失25,27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9元,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4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负担499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兰州黄河铝窗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王 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