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志坚与邵青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坚,邵青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302号原告:林志坚,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邵青香,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林志坚与被告邵青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林志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志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林志坚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舒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