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1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诉讼保全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1136号之三 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916E,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鹏坤。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85186321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张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永强。 委托代理人杨波。 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内0627民初1136号之一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的存款金额为4893414.6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已经达成协议,(2017)内0627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的存款金额为4893414.60元的保全申请,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45810.86元,从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已冻结的存款中支付上述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的存款金额为4893414.60元的冻结; 二、对被告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冻结的存款中的4145810.86元予以提取; 三、提取款项直接汇入下列账户: 户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 账号:05389501040001073 行号:103205838912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文明路分理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撖宇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