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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洪恩诉舒兰市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洪恩,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洪恩,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淑芳,系高洪恩妻子。再审申请人高洪恩因诉舒兰市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终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洪恩申请再审称:信访三级终结意见应当撤销,并由舒兰市政府给予当事人安置赔偿,请求省高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规定,舒兰市政府属于县级地方政府,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其次,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从当事人诉��事项角度评价,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亦正确。综上,高洪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洪恩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