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培芹与刘晓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芹,刘晓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253号原告:王培芹,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课桌黄岛区。被告:刘晓治,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培芹与被告刘晓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培芹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6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