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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533夏靖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男,1988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上诉人夏靖因与被上诉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