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湖南泰源矿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湖南泰源矿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8号。负责人曹勇,行长。被执行人湖南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9号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大楼603房。法定代表人邵锋。被执行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二十五区长江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廖玉平。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邱月雄。被执行人邱月雄,男,汉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湖南泰源矿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即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与湖南泰源���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邱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曦审判员 戴晖审判员 彭 京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智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