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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奉光灿与怀集合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光灿,怀集合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827号原告:奉光灿,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合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郭少群房屋三楼301房。法定代理人:严某,总经理。原告奉光灿诉被告怀集合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奉光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光灿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光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奉光灿负担。审判员  梁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达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