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勋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80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勋松,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勋松犯(2016)浙1003刑初586号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勋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勋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期限为1年(网络点对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