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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汪祁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汪祁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492号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岳、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祁玉,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祁玉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