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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晨兴顺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晨兴顺华建筑设备租赁站,孙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晨兴顺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东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华,经理。被执行人孙凯臣,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北京晨兴顺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孙凯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凯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2017年1月5日、3月8日对被执行人孙凯臣的工商信息、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凯臣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15天。2017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凯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因因被执行人孙凯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55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艳青审判员  李振和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