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晓政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30号刘智群、陈如凤:你们因叶晓政、莫顺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粤刑终1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叶晓政从未承认他砍死被害人刘武扬,没有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叶晓政、莫顺尧的量刑畸轻,属重罪轻判;2、被害人刘武扬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二审法官认定刘武扬在引发本案中存在过错是滥用司法裁判权;3、原判认定叶晓政、莫顺尧认罪态度好不当,案发至今,被告人都没有向申诉人赔礼道歉,也没有表示悔罪,你们不同意接受他们的赔偿。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晓政无期徒刑、莫顺尧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理由如下:一、关于叶晓政、莫顺尧不构成自首的意见。原判认定叶晓政、莫顺尧有自首情节,有海丰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证明、证人莫界元(莫顺尧之兄)、叶宜标(叶晓政之父)的证言及叶晓政、莫顺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两被告人系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你们所提两人不构成自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害人刘武扬对本案的过错及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原判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主要是依据叶晓政的供述,证人莫瑞贤、刘友雄、傅惠真的证言以及同案人林伟韬、黄一程、莫展荣、莫顺尧的供述,证实被害人故意抢走了叶晓政的手机。二审判决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是在综合考虑了叶晓政及莫顺尧的自首行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及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后,对两人分别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及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三、关于你们提出应足额判赔死亡赔偿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判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另,叶晓政的亲属在本案二审期间主动将部分赔偿金汇至我院专用账户,是其认罪、悔罪的表现。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