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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宇梅与黄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梅,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8号(2017)沪011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陈宇梅,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65年9月15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宇梅诉被告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宇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黄平支付借款本金277,100元及利息、诉讼费5,532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执行费4,057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平��下的沪KBXX**汽车一辆(期限至2019年2月23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证券系统、房地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宇梅与被执行人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