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白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白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78号原告:杨玉华,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兴,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石,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强,系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玉华诉被告白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玉华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