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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白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白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78号原告:杨玉华,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兴,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石,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强,系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玉华诉被告白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玉华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