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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成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彩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成彩,男,生于1969年4月2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成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2017年5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廷贵、被告人丁成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2时许,巧家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在巧家县xx乡xx村xx社丁成彩家开展走访调查时,在丁成彩家天楼上查获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经当场清点,罂粟苗共计889株。经调查了解,罂粟是被告人丁成彩非法种植。案发后,xx派出所电话通知丁成彩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丁成彩自动到xx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成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丁成彩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成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丁成彩明知罂粟是毒品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丁成彩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成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丁成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成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章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