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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金华辉与王振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辉,王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辉。被执行人:王振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辉与被执行人王振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振彬已按(2015)牧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容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