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娟莹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娟莹,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娟莹,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娟莹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娟莹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但是土地征收手续已经办结,补偿款也已经支付,应认定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属国有土地。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张娟莹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被申请人中登公��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娟莹与中登公司诉争的房屋系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登城市花园”报建的房屋,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尤家庄集体土地,该土地截至目前仍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该房屋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娟莹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娟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来自